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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民终17404号上诉人吕花龙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志强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志强公司)、郑州中圣凯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圣凯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2017)豫0182民初33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吕花龙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东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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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郑民一终字第523号上诉人王翠琴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业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2014)金民二初字第38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翠琴,被上诉人嘉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高岩、王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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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郑民再终字第119号朱盈菲与李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25日作出(2011)开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判决;李永提起上诉后,本院于2012年8月23日作出(2012)郑民四终字第138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3年4月2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豫法立二民申字第2070号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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