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犯罪,员工:我多认的部分应该还给我!
偷卖公司财产被发现 2004年,原告孙老虎开始担任百川公司仓库保管员。2011年,被告百川公司发现孙老虎与核算员杨某军、生产车间班长张小虎等人有共同侵占单位面粉及麸皮嫌疑,但单位找孙老虎谈话时其拒绝承认。百川公司遂委托江苏中正同仁会计事
2004年,原告孙老虎开始担任百川公司仓库保管员。2011年,被告百川公司发现孙老虎与核算员杨某军、生产车间班长张小虎等人有共同侵占单位面粉及麸皮嫌疑,但单位找孙老虎谈话时其拒绝承认。百川公司遂委托江苏中正同仁会计事务所有限公司,对百川公司2008年5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库存产成品保管情况及与之相关的企业内控、财务管理等情况实施了专项审计工作。2011年3月26日,中正同仁所出具了同仁专审2011第239号《南通百川面粉有限公司产成品保管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孙老虎承担审计费20000元。审计结果出来后,孙老虎、杨某军、张小虎等人承认了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要求公司不追究刑事责任,口头协商达成退赔协议,由孙老虎等人向百川公司退赔400463.92元。孙老虎通过其亲戚邵俊兰,于2011年4月10日、2011年4月26日分二次共向百川公司账户打款400463.92元,该款中包括杨某军、张小虎二人所退款10万元。
公司报案追刑责
2011年10月21日,南通市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孙老虎、杨某军、张小虎三人涉嫌职务侵占后,移交海安县公安局进行刑事立案侦查。2013年12月16日,海安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刑二初字第0195号刑事判决书,认定孙老虎、杨某军、张小虎构成职务侵占罪,三人均被判处缓刑。三人未上诉。刑事判决书查明:孙老虎于2007年1月份至2009年10月份,在担任百川公司仓库保管员期间,利用登记百川公司生产的面粉及款皮出入库数量等工作的职务之便,将积余的面粉及款皮私自以市场价让他人代为销售,得款人民币2万元,占为已有。孙老虎、杨某军、张小虎于2009年10月份至2010年10月份,在清点面粉及麸皮入库数量的过程中,采取少计入库数量的手段,将多出的面粉及麸皮,由孙老虎负责以市场价让他人代为销售,得款人民币8万元。孙老虎、杨某军、张小虎按4:4:2的比例分掉赃款人民币8万元。案发后,孙老虎、杨某军、张小虎赔偿被害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
刑事判决书查明的事实与海安公安局海公(经)诉字〔2013〕393号起诉意见书、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海检诉刑诉〔2013〕453号起诉书、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海检诉量建〔2013〕453号量刑建议书认定的事实基本一致,将孙老虎、杨某军、张小虎三人侵占直接所得赃款从10万余元,逐步固定为10万元,并明确三人积极退赔被害单位全部经济损失。
认为赔偿过多要反悔
孙老虎认为2013年,法院刑事判决书认定,其共侵占单位财物10万元。故而,其多退的300463.92元,应为百川公司的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百川公司返还不当得利300463.92元及利息54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本案原告孙老虎以不当得利提起民事诉讼,应就其单独和共同侵占被告百川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低于口头协议赔偿额400463.92元举证证明。从本案现有证据分析,列卫所举证据并未达到证明标准,其理由如下:
第一、口头协议赔偿额400463.92元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011年12月3日,海安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对孙老虎讯问时,孙老虎本人交代"邵俊兰替我出面到公司处理的,承认退赔四十万元"该交代与本案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诉、辩称相吻合。因而,口头协议赔偿额400463.92元是双方当事人合法自愿达成的,并无胁迫、欺诈等非法情形。至于是否报案问题,由于职务侵占罪系公诉案件,受害人无权决定法律应否和如何处理,不应成为认定协议效力的依据。
第二、审计报告经双方当事人认可,应作为本案证据认定损失范围。孙老虎在上述讯问中交代,其系在审计报告出来后承认侵占犯罪事实的,且在刑事案件庭审中其对审计报告本身直接质证时并未提出异议,而本案庭审中其则认可承担审计费20000元。故而,尽管审计报告系百川公司单方委托,但在法律并未完全禁止单方委托鉴定报告作为证据使用情况下,孙老虎作为对方当事人在刑事庭审中最终接受了报告,应认定报告可作为损失计算的依据。孙老虎要求对审计报告重新鉴定,但未提供足以反驳审计报告的证据,法院对其申请不予准许。
第三,刑事判决认定的赃款数额并非等同于作案造成损失的范围,不能简单依据刑事判决认定赃款的数额确定损失范围。通常情况下,犯罪行为给受害人造成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范围要大于作案人所直接获得的赃款。在处理刑事案件造成的民事损失赔偿纠纷时,赔偿所立足的依据是受害人的损失,而不是作案人所直接获得的赃款。孙老虎诉讼中的主张,实质上是将刑事判决认定其所获赃款数额与受害人损失范围未加区分、混为一谈,不符合基本法律精神。
第四,刑事案件与民事案件的证明标准不同,不应以刑事案件的高标准取代民事证明标准。处理法律问题,应以现代法律思维和方式进行。随着时代的快速发展,民事证明标准已从刑事证明标准中脱离出来,建立了自己独立的体系,人们不应将刑事证明思维完全带人民事证明之中。刑事案件强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民事案件采行高度盖然性规则,可在一定证据基础上,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综合判断"推定"。相对而言,民事证明标准一般要低于刑事证明标准。刑事案件认定孙老虎侵占赃款时,从十几万元、十万余元逐渐压缩固定为十万元,体现了刑事案件严格的证据标准。本案中,双方当事人陈述、刑事案件中孙老虎的供述、审计报告、证人证言等基本统一,按照高度盖然性标准,相关事实足以证明。即使不将麸皮损失计入,仅按照案发阶段面粉最低出厂价计算,孙老虎担任仓库保管员期间不能合理解释的损失仅面粉一项目即达71万余元[(141825公斤+126775公斤)÷1000x2680元/吨],远离于口头协议赔偿额400463.92元。
综上,本案原告孙老虎所举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单独和共同侵占被告百川公司造成的财产损失低于400463.92元,其主张被告百川公司存在不当得利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据此,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14年7月15日作出判决:驳回原告孙老虎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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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河南人力资源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