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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入股被判无效如何破解?律师:4个条件缺一不可!

2020-03-18

一、写在前面 创业股东之间一方出资金,一方出技术的模式在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苹果手机教父乔布斯也坦言,创业初期需要合适的技术合伙人合作。 在技术入股的模式中,如何认定技术出资已完成? 一旦出资被认定为瑕疵或无效,对公司的

       一、写在前面


       创业股东之间一方出资金,一方出技术的模式在实践中应用较为广泛。苹果手机教父乔布斯也坦言,创业初期需要合适的技术合伙人合作。

       在技术入股的模式中,如何认定技术出资已完成?

       一旦出资被认定为瑕疵或无效,对公司的风险如何弥补?

       如何才能让公司安心接受“技术入股”?

       二、技术出资相关的法律规定

       公司法对“技术出资”的要求经历了从“严格限制”到“协商自由”

       01、阶段一:1993年-2005.12.31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对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02、阶段二:2006.01.01-2014.2.28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03、阶段三:2014.3.1-至今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取消比例限制)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九条

       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依法评估作价,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评估作价。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三、技术出资有效的条件(客体+权属+交付+评估)

       1、客体合法:出资人和公司应当对拟出资知识产权客体进行明确,而非笼统以“技术出资”来表述,出资的究竟是著作权还是专利,是专利使用权还是专利所有权,是专有技术的话是何种专有技术?一旦产生纠纷,无法明确出资义务是否已履行。

       2、权属清晰:出资人明确用于出资的知识产权应当权属清晰的,如该发明专利涉嫌职务发明,不仅不能为目标公司带来技术转化的收益,反而可能对原权利人构成共同侵权。

       3、明确交付:《公司法》明确规定出资应当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应当将该知识产权转移至目标公司名下。在出资协议中明确有关技术资料、技术文档、代码等配合知识产权产生效益的文件的交付标准。

       4、评估作价:选择具有知识产权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技术出资评估,若评估过程中发现技术出资涉嫌与目标价值相差过大或所有权瑕疵的,及时要求出资人用货币或其它方式弥补出资瑕疵。

       四、技术出资瑕疵在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1、技术出资的客体不明确,出资义务未履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王*诉浙江**公司出资纠纷案【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056号】认为: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本案中,王**所称的技术股中的技术并不明确具体,未进行且也难以评估作价,更不能证明可以依法转让,故在此情形下,振达公司以王**未履行该部分股权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补缴出资款,于法有据。

       2、不办理产权转移或交付手续,出资义务未履行

       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裘*、焦*股东出资纠纷案【(2019)冀01民终6551号】法院认为: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确定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的判断标准,是以向公司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及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交付使用。本案涉及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为“三嗪环”生产工艺技术,如果按照被告所说的该技术为实用技术、专有技术,无法通过登记转移财产所有权,也应该通过交付技术资料以示交付,并由全体股东监督落实,保证该技术由公司掌握并独自享有。被告既不能提供交付证明,又因公司成立后未投入生产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不能通过已投入生产应用、公司实际掌握了该技术来证明被告已完成了交付使用而履行了出资义务,应当认定被告并未履行出资义务。

       3、未履行评估程序,技术出资不予认定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何*诉**咨询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6)沪01民终2461号】认为:何*作为注智公司股东,理应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相关法律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款。但其出资款在注智公司通过验资审验后便被转出,因此其应承担继续向注智公司缴纳出资款的义务;其次,针对技术入股之辩称,原审法院认为该出资方式不但与公司章程所记载的货币出资方式相悖,而且何*亦未出示相关证据证明其有技术出资的事实及该项技术评估作价的报告。综上,原审法院对于何*之抗辩意见均不予采信。

       4、不满足“可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义务未履行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曹**诉上海木牛流马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7)沪01民终5961号】认为:如证言所述,木牛流马非专利技术作为一项非物质文化遗产,曹励华作为传承人,有义务将其传承下去,并对此展开相应工作,曹**难以确保木牛流马非专利技术具有“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此一公司法上的出资特征,从而不能实现被相关部门予以工商登记并认可。

       五、总结

       1-对技术出资方的建议:

       明确出资客体,并根据《公司法》办理技术出资的产权转移或交付,保存交付凭证,以避免后续因技术出资年久无人管理或失效后,公司追究其出资瑕疵责任。

       2-对接受技术出资的公司建议:

       要求技术出资股东提供合法的《评估报告》、权利凭证、拟定交付清单及交付标准,查询该项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或未决诉讼,在出资协议中约定,如出现拟出资技术不符合约定,有权要求股东以货币方式限期补足出资。

       3-对现金出资方的建议:

       存在其他股东以技术出资的,应当督促其进行技术出资评估,并对出资不实而造成的的违约责任予以明确,防止今后因债权人追究出资不实责任,而要求其他发起人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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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务之家 作者:杨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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