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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调派到其他工作地点是很多劳动者在工作中会遇到的问题。如果派遣对自己生活影响不是很大,劳动者多半就是服从工作安排。如果确实存在困难,大多也是自己辞职,或者被公司拿出的劳动合同“吓到”辞职。虽然很多公司在劳动合同中都会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安排对劳动者工作地点进行调派,但这种规定真的合法吗?是不是签了这种协议后就不能要求赔偿了?
01案例简介
张某2016年年底入职位于郑州市的某销售公司,任会计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公司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或区域进行调派。2019年9月17日,该销售公司以业务发展为由要求张某于9月20日到河南驻马店工作,并向他发出了工作调派通知书。因张某长期生活工作在郑州,不愿意被派遣到驻马店去,便书面拒绝了公司的派遣要求。公司以此为由向张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要求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张某便起诉到郑州市某劳动仲裁委。
02仲裁结果
仲裁委裁决该销售公司应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四万余元。
03劳动仲裁委观点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守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工作岗位作为劳动合同主要内容,一经约定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调整,依法应当协商一致,且张某被调整工作地点前,均在郑州市工作、生活,公司将张某的工作岗位由郑州市调整至驻马店市,势必会对张某工作生活的便利情况产生影响,改变其此前的工作时间成本,增加劳动付出(包括直接及间接的付出),影响张某建立劳动关系的目的,而且也超出了张某在签订《劳动合同书》所能遇见的情形,故仲裁委认为,公司应当举证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的合理性,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其调职具有充分合理性的,双方仍应按原劳动合同履行。
04律师评析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变更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应该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结合本案,公司单方面擅自变更工作地点的要求并不合法,虽然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写明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员工的工作地点,但是《劳动合同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合同条款属无效条款。公司并未与张某进行协商就单方通知张某变更工作地点,张某有权拒绝,并不属于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因此,公司以此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侵犯了张某的合法权益,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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