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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盈科一日一法
【案情简介】
2021年12月30日,孙某醉酒后到北京市朝阳区某洗浴中心泡澡不慎滑倒,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孙某要求免单未果,自行拨打110报警,谎称自己得了新冠肺炎。在此期间,在场的37个人员,都进行了临时封控和登记。一直到第二天,经医疗机构检测,孙某相关筛查结果为阴性,并没有感染新冠肺炎,这些“密接”人员才解除了隔离。孙某被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到法院。2022年4月13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线上开庭审理了此案。
【判决结果】
孙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律师解读】
本案孙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寻衅滋事罪,主要是看他这个假报警的行为,对社会秩序造成了何种程度的破坏,产生了怎样的危害后果。
孙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及司法解释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入罪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第(六)条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第(十)条规定 :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违法行为。实施上述第(六)条规定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关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等规定,予以(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
鉴于孙某在第二天酒醒后主动配合调查,对店家的经营损失9000多元进行了赔偿;在审查起诉阶段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当庭也自愿认罪认罚,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从轻判处6个月有期徒刑。
在当前疫情防控的严峻形势下,谎报疫情必然造成医疗、防疫等公共资源的浪费。提醒广大居民要严格遵守疫情防控工作规定,不要编造涉疫情的不实信息,做到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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