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法律援助公益平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电话
客户咨询电话
180-2872-2890
【案情简介】
原告刘某与被告吴某是几十年的好朋友,原告声称被告于2020年7月向自己借款300万元,于2021年5月2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自愿分期还款并于2021年10月1日前支付利息100万元,但被告未如期还款,原告以民间借贷名义诉至法院。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张学琴律师代理被告,看过原告起诉材料,发现诸多疑点,详细询问了被告真实的案件情况及梳理证据材料,发现并确认:双方根本不是借贷关系,而是原告委托被告买房,所谓被告出具的欠条,实际上是被胁迫出具。
真实情况是,2020年7月,原被告双方签订了一份委托购房协议,原告委托被告帮忙购买房屋并于当日向被告支付300万元,但实际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返还购房款而未返还。
因原房主不再出售房屋,导致被告未购房成功,但被告却因故未能如期返还款项。2021年5月19日,原告一家在被告不在家时,撬锁破门进入被告家中,踹掉房间门锁,把房间翻得乱七八糟。2021年5月21日凌晨一点半左右,被告一人回到家中,被原告方控制、非法拘禁长达3个小时之久,其中不乏谩骂、恐吓、被强行扣押身份证等行为。原告爱人写下100万高额利息的欠条,威逼被告签名捺手印,当时大概凌晨两、三点钟,外面一个人都没有,被告一人害怕、孤立无援、被迫签字,以确保自身安全并拿回身份证,并有视频为证。
【判决结果】
撤销高利贷100万元利息,300万元购房款的利息按照还款之日起的3.85%年利率计算。
【律师解读】
一、原、被告双方是何法律关系?
原告认可委托购房协议的真实性,故借款关系不成立,原、被告双方实际上是委托购房合同关系。
委托购房合同中无利息约定,被告抗辩无需支付利息;但实际上被告应当按照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购房款而未归还,实际上是产生了原告的资金占用费损失。
二、欠条及利息的效力?
被告已经充分举证欠条为非法取得,不是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规定,非法欠条应予以撤销。
同时,欠条中利息100万已经远远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不含浮动)的4倍,属于高利贷行为,不被法律保护,从该角度,欠条也应撤销,原告也无权主张高利贷利息。
最终,法院最后认定双方为委托合同关系,不存在委托购房转民间借贷之意思表示。原告以强行进入他人住宅之方式追索债务,在被告较大心理压力下签订的欠条属于被胁迫签订,应予以撤销。
本案为典型真实案例,法治前行的道路上有你我的足迹与微薄的力量。
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盈科一日一法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180-2872-2890
15510665333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