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法律援助公益平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电话
客户咨询电话
180-2872-2890
【案情简介】
2017年12月底,吴某通过互联网购得“嗅探”设备,利用“嗅探”设备获取被害人信息资料,将被害人支付宝内资金转走。
具体操作为:吴某利用“嗅探”设备,获取被害人电话号码,通过“某数据”平台,向该电话号码发送验证码,然后利用“嗅探”设备拦截验证码。吴某采用“手机号码+验证码”的方式登录各网络平台,获取被害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支付宝账号。吴某登陆被害人的支付宝账户后,将支付宝账户内的资金转走,在游戏平台充值或者提现。
2018年4月,吴某在实施犯罪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吴某返还被害人张某88673.9元、被害人陆某19288.51元、被害人王某14243.26元、被害人刘某19692.88元、被害人苏某15024.6元。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从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文本本义的角度出发,盗窃罪中盗窃对象一般为财物。因此本案应明确的是财物的范围是否包括财产性利益。
在移动支付高度发达的今天,大部分虚拟性资产被认定为财物已经逐渐从争议走向认可。针对无形财产,比如电气、煤气、天然气等,我国也早就通过有关的司法解释进行明确,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而在财产性利益或虚拟财产能否成为盗窃罪的对象的认定上,也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肯定了窃取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等财产性利益可以构成盗窃罪。虽然我国法律并没有明确的区分财物和财产性利益两者之间的差异,但是在我国的刑法的司法解释中,一般会将财产性利益纳入到财物的范围之内。本案中吴某将被害人支付宝账户资金转移到自己支付宝账户名下的操作已经构成盗窃罪转移占有的成立要件。
盗窃行为是指犯罪分子将被害人财物窃取的行为。这种行为是违背被害人自身的意志或者没有得到同意的情形下来窃取被害人所占有的财物,建立自己的占有。由此可见,吴某的犯罪行为就是违背了被害人自身的意志,破除了被害人对于支付宝账户上资金的占有。
综上,吴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180-2872-2890
15510665333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