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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原理之7----法的实施
法履君
法的实施,是指法在社会生活中被人们所实际施行。
按照实施法律的主体和法的内容,法的实施分为法的遵守(守法)、法的执行(执法)和法的适用(司法)。
法的实现是指法的要求在社会生活中被转化为现实。
法的实现须以法的实施为前提,二者是法的运行中的不同环节,法的实施是一个过程,法的实现则是结果。
执法,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执法的基本原则有依法行政、讲求效能和公平合理。
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各类案件的专门活动,
司法必须形成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这些
法律文书具有法律约束力。他们也可以作为法律事实,引起具体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司法由于产生终局性的裁断结果,因而规定了特别严格的程序,以防止人的不确定因素对公正的损害。
新人初任法官时,分管领导和老法官常常会指导说,“千万不要弄错程序,这会闹笑话;程序永远比实体重要;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会有实体的公正”。
司法必须遵循的原则主要有:
1、司法公正的原则。
2、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
3、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借此机会, 法履君和大家一起,简要回顾一下律师、法官、检察官、行政执法人员的任职资格历程。
文革后,全面恢复公检法,恢复律师制度。最开始,律师都是公职人员,在司法局的法律顾问处任职。律师通过评议而获得执业资格,从八十年代末起改为需通过律师资格考试。
当时,法律顾问处除了律师,还有法律工作者(未获得律师资格)。法律工作者也可以代理民商事案件,但不能代理刑事案件。
律师资格考试一直持续到2001年,每年举行一次,必须一次性合格,当年被公认为“天下第一考”,法学教授、在职法官检察官往往都考不过关。
1996年前,初任法官不需经过任何考试。1996年起,初任法官,需通过法院内部举行的法官资格考试。2002年起,国家将律师资格考试改为司法考试,要求初任法官、检察官、律师都必须通过司法考试。
党的十九大要求建立法律资格共同体,将司法考试改为法律资格考试,要求初任行政执法人员也必须和出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样,通过法律资格考试。
从这个历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法治理念的不断进步,和党和国家对司法、执法人员的素质、任职能力不断提高要求。
2023.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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