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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之2----新中国法制史上的一声叹息
法履君
国民党政府成立之初,曾经通令宣布:“一应法律,在未制定颁行之前,凡从前实行之各种实体法、诉讼法及其他一切法令。除与中国过民党党纲或主义、或与国民政府法令抵触各条外,一律暂准援用。”
从1927年开始,国民党主导的立法机构陆续颁布了宪法、民法、行政法(将一开始单设的商法,分入了民法、行政法中)、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若干单行条例,称为《六法全书》,其吸收了东西方法律文明的很多优秀成果,凝结着以严复、王世杰为代表的中国近代思想家、法学家、法律人的大量心血,而使中国当时的法律制度接近于世界水平。
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了由王明(时任法律委员会主任)起草的《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但在制定新中国首部婚姻法时,却又在多方面参考和借鉴了上述《六法全书》。
建国后前30年,中国只有《婚姻法》、《宪法》、《土地改革法》三部法律和《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妨害国家货币治罪暂行条例》等刑事类单行条例,大量用政策来代替法律,直到1979年才颁布《刑法》,1986年才颁布《民法通则》。
没有了成体系的、相对稳定的法律,只有容易随时改变的政策,就使人们缺少了确定性的判断标准和行为指引。
十年浩劫的惨痛教训和改革开放的成功经验,都在告诉我们:人治是不可靠的,法治才是普世价值,只有坚持法治的中国共产党才能带领中华民族走向全面复兴。
2023.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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