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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制史之1----中国古代的婚姻继承制度
法履君
一、婚姻缔约的三大原则
1、一夫一妻制
(1) 男子可以有妾室、有婢女,但法定的妻子只有一个。
(2) 只有正妻所生的子女为嫡系;其他子女皆为庶出,在家庭
里地位较低。
2、同姓不婚。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凡不全部符合以上三大原则的,均为非礼非法。
二、程序要件。在西周时形成了聘娶(仅限于迎娶法定的妻子)的“六礼”,具体如下:
1、纳采。男家委托媒妁向女家求婚(提亲)。需携带礼物。古礼是携带代表忠贞的活雁,后改为鹿皮等。
2、问名。男家委托媒妁求取女方姓名、生辰等,向宗庙卜问婚配吉凶。
3、纳吉。男家将卜问所得吉兆通告女方。需携带订婚信物。
4、纳征。男家向女家送交聘财(彩礼),正式订婚。完聘后,女家将聘礼的一部分退还,或另外准备礼物当作回礼送给男家。
5、请期。男家向女家请定婚期,择取即日。
6、亲迎。成婚之日,男方亲往女家迎娶。女家和嫁妆一起出门。
三、婚姻关系的解除
1、七出。女方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丈夫或公婆即可休弃之:
(1)不顺父母;
(2)淫;
(3)无子(必须生儿子);
(4)妒;
(5)恶疾;
(6)多言;
(7)偷盗。
2、三不去。如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则不允许夫家休弃妻子:
(1)有所娶,无所归;
(2)与更三年丧;
(3)前贫贱而后富贵。
三、继承制度
1、嫡长子继承制,即“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
2、其余庶子,由嫡长子适当分给财产,即庶子并没有平等的继
承权。
3、女儿的继承权非常复杂,分为在室女(未嫁)、出嫁女(已嫁)和归宗女(被休回娘家、夫死无子),历代规定有所区别,但总体是没有平等的继承权。
202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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