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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3----故意犯罪

2023-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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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3----故意犯罪

法履君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犯罪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的成立需要两个条件: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是前提;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核心。

直接故意中的认识因素包括:

1、行为的内容及其危害性质。行为是犯罪构成的核心要件,无行为即无犯罪。因此,行为人对行为及其性质的认识,是犯罪故意成立必须具备的内容。

行为的危害性质是指行为会发生危害结果的性质。如果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没有认识,那么就完全排除了犯罪故意成立的可能性,如假想避险的情况。在假想避险的情况下,行为人没有认识到其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相反,行为人认为自己的行为是合法正当的,因此,假想避险不可能构成故意犯罪。

2、行为对象。当刑法规定行为对象属于某一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时,如果行为人对该对象无认识,则不构成故意。比如,故意杀人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其杀害的对象是人。

3、危害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当危害结果属于某一具体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时,即在结果犯的情况下,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时犯罪故意所不可缺少的内容。如果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无认识,则不能成立故意。

4、因果关系。当危害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时,故意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有认识,而且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5、其他法定事实。主要是指被法律规定作为某些犯罪构成要件的时间、地点、方法、身份等。如传播性病罪,需要有对自己患有性病这种身份的认知。

6、违法性。

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通常发生于以下三种情形:

1、行为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俗

“豁出去”的间接故意。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俗称“无所谓”的间接故意。

3、激情冲动下的突发性犯罪,往往是临时起意,不计后果,放

任严重的结果发生。俗称“不计后果”的间接故意。

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区别:

1、在认识因素上,直接故意是明知必然发生危害结果或者可能

发生危害结果。间接故意只能是明知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直接故意是希望,间接故意是放任。

3、特定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支配下的行为的定罪有

不同影响。对于直接故意,法定的结果是否发生是既遂、未遂的标志;对于间接故意,则是成立何种犯罪或者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志。

    

犯意转化存在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以此犯意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却以彼犯意实施犯罪的实行行为。此种情况下的犯意转化,一般应以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按实行行为一罪论处,也可能根据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原则认定为一罪。

二是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犯意改变导致此罪与彼罪的转化。

另起犯意是前一罪已经既遂、未遂或中止后,行为人又另起犯意实施另一犯罪行为,因而成立数罪。

犯意转化与另起犯意的区别:

1、犯意转化按一罪处理,另起犯意按数罪处理。

2、行为在继续过程中,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行为由于某种原因终了,则只能是另起犯意。

3、同一被害对象才有犯意转化问题,如果针对另一不同对象,则只能是另起犯意。

 

    故意是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因此,对客观事实的认识错误就可能影响故意。错误是指行为人的认识和实际情况不一样。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具体分为:

1、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

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个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方法)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

对于具体的事实错误,我国的刑法理论采取法定符合说,即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只要在犯罪构成范围内是一致的,就成立故意的既遂犯。

2、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或者说,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所发生的事实跨越了不同的犯罪构成,因而也称为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抽象的事实错误,只有对象错误和打击(方法)错误两种情形。

根据法定符合说,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应当在主观故意与客观事实相一致的范围内认定犯罪。

行为人误将非犯罪对象当作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或者行为人误将犯罪对象当作非犯罪对象加以侵害的,虽然也存在认识错误,但以上情况主要属于未遂犯与不能犯、过失与意外事件的范围。

坊间有句名言,“所有赚钱的方法都早已写进了刑法。”

这句话,一半是开玩笑,另一半的含义,法履君认为是在随时提醒人们:“手莫伸,伸手必被捉”,如不树立底线原则,不敬畏天道和法律,一心只想占便宜、走捷径、发快财、谋暴利等,那么有很大概率会触犯刑律,成为有明确犯意的故意犯罪,迟早有很大概率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202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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