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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17----正当防卫11
法履君
(承前)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无过当防卫,其前提条件必须是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对此,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条文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主要是对暴力犯罪的列举,其中的杀人限于故意杀人。至于对刑法规定的转化型杀人、抢劫等能否进行无过当防卫,则应具体分析。关键在于是否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不能以其行为最终成立何种罪名为标准得出结论。抢劫罪虽然在一般情况下视为是一种暴力犯罪,但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以暴力方式实施,更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
2、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限于刑法条文所列举的犯罪,还包括其他严重暴力犯罪,如抢劫枪支弹药罪、劫持航空器罪;也不限于直接对人的身体行使有形力的暴力犯罪,如果对物行使有形力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如严重放火罪、爆炸罪,也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3、只有同时符合暴力犯罪和严重危及人身安全两个条件的,才可以适用无过当防卫。
4、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经结束后,不能适用无过当防卫。
5、无过当防卫不存在防卫限度和防卫过当。
2023.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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