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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之18----紧急避险1
法履君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款中关于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紧急避险的条件:
1、起因条件。必须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人的危害行为;自然灾害;动物的侵袭;人的生理、病理疾患。
2、时间条件。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只能是针对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如果通过对不法侵害者的反击保护合法权益,则是正当防卫,而非紧急避险。
4、主观条件。必须有正当的避险意图。
5、限制条件。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6、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注意所损害的合法利益必须小于而不能等于、大于所保护的合法利益。
(未完待续)
202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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