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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08-24 浏览量:17203 律师: 康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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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该小区内的业主共同筹集,业主按照交纳比例享有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但使用权归全体业主所有,单个业主不得向银行提取自己所有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部分。
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需要满足下列条件:
(1)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足额交存;或者部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已交存,而未交存的业主补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书面承诺按照分摊额承担费用并落实资金。
(2) 需要维修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并且符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范围。
2. 不可以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
(1) 依法应当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
(2) 依法应当由相关单位承担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管线和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费用;
(3) 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因人为损坏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所需的修复费用;
(4) 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
3.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维修资金的使用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 由物业公司提出使用建议,没有物业公司的由相关业主提出使用建议;
(2) 维修资金使用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讨论通过使用建议;
(3) 物业公司或相关业主组织实施使用方案;
(4) 物业公司或相关业主持有关资料向业主委员会提出列支申请;
(5) 业主委员会依据使用方案审核同意,并报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6)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维修资金的通知;
(7) 专户管理银行将所需维修资金划转至维修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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