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公众号
关注微信公众平台
法律援助公益平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电话
客户咨询电话
180-2872-2890
【案情简介】
2018年7月30日,冯某与汪某平经协商达成口头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冯某出资100万元购买汪某平在甲公司3%的原始股和管理股。汪某平于当日向冯某出具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载明:收到冯某现金100万元,购买汪某平在甲公司3%的原始股和管理股;甲公司在2018年7月30日之前、之后的所有债务均与冯某无关。甲公司在该协议上签章,汪某平作为法定代表人在该协议上签名。
该协议签订后,冯某通过银行、微信转账等方式向汪某平支付了股权转让款100万元。但汪某平至今未履行股权转让协议,亦未给冯某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双方因此产生争执,冯某要求汪某平退还股权转让款。汪某平于2018年9月3日至2019年8月26日间,先后通过转账方式向冯某退款216 100元。2019年1月22日,汪某平书面向冯某承诺于2019年3月10日前退还20万元。
另查:甲公司成立时间为2010年7月1日,注册资本100万元,股东为汪某平、石某莲,认缴出资额为石某莲10万元、汪某平90万元;2020年11月6日,汪某平、石某莲分别将其在甲公司的股权90万元、10万元均转让给张某,张某成为该公司唯一股东。
因汪某平未履行承诺义务,冯某诉至法院请求:一、判令解除冯某与汪某平、甲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二、判令汪某平、甲公司返还剩余股权转让款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三、判令汪某平、甲公司对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四、判令汪某平、甲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解除原告冯某与被告汪某平于2018年7月30日达成的口头股权转让协议;
二、被告汪某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冯某返还股权转让款7839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7839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9月3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和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冯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汪某平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判决:
驳回上诉人汪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解读】
一、冯某与汪某平的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冯某与汪某平经协商达成的口头股份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股权转让合同关系成立。合同即已成立,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冯某、汪某平均应按照合同履行各自义务。
二、汪某平构成根本违约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冯某已依约向汪某平支付股权转让款100万元后,汪某平应将其持有的甲公司3%的股权转至冯某名下。但汪某平未按照约定履行转让股权的义务。另外根据法院已查明的事实,甲公司的持股人汪某平、石某莲已于2020年11月6日,分别将其在甲公司的全部股权转让给张某,张某成为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因此,汪某平已构成根本违约,冯某要求解除与汪某平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诉讼请求合理。
汪某平上诉称其可继续转让股权,但其已在诉讼前将全部股权转让于张某。以其实际行为表示将不再履行双方股权转让合同。二审期间汪某平虽再次持有甲公司股权,但冯某已明确表示不愿继续履行股权转让合同。双方股权转让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因此,汪某平关于双方股权转让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之上诉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盈科一日一法
官方QQ
339118878
商务合作/投诉建议
180-2872-2890
15510665333
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
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