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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12月中下旬至2020年1月间,庞某(已判刑)通过微信召集崔某(已判刑)等人组建了以总团队、大队、大区、总监、群的架构梯级的“庞某团队”,经营“10**红利卡”项目。“庞某团队”总团队下设五个大队,2019年12月下旬至2020年1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孟某芳、刘某盛先后加入“庞某团队”,分别担任第四大队、第三大队、第二大队统计员。该项目通过在微信群内发送虚假宣传信息,以项目系国家项目,项目落地后发送福利为幌子发展会员。并以参加项目需要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为由,要求会员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李某、孟某芳、刘某盛主要负责各自所在团队公民个人信息收集、整理、查重并负责发送给总统计崔某;经审计,“庞某团队”第二大队通过该项目共获取86,710条公民个人信息(已排重);第三大队通过该项目共获取160,763条公民个人信息(已排重),第四大队通过该项目共获取110,263条公民个人信息(已排重)。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孟某芳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
二、被告人李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被告人刘某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孟某芳、李某、刘某盛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及公诉机关审核认可)。
五、扣押在案的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律师解读】
一、哪些是刑法上的公民个人信息?
公民个人信息关系到每个人日常生活的开展、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不仅关涉个人名誉,同时影响个人的社会评价。公民个人信息的破坏或侵害,既可能给公民带来物质上的损失,也可能造成精神上的伤害,并影响公民在社会经济生活、社会政治生活中各项权利的实现。近年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活动日益猖獗。
为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活动,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和合法权益,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出台并于2017年6月1日开始实施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本案中,李某、孟某芳、刘某盛在微信群内发送虚假宣传信息,以发送福利为幌子发展会员,并以参加项目需要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为由,要求会员提供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公民个人信息,显然已经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二、什么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本罪的保护法益是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侵犯的方式有非法获取、向他人出售及向他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等。其中,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或者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中,被告人孟某芳、李某、刘某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在微信群发布虚假宣传信息,非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涉及的条数均达到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三、对于本罪有哪些相关国家规定?
计算机信息系统相关国家规定是指《网络安全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国家实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网络运营者应当按照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的要求,履行下列安全保护义务,保障网络免受干扰、破坏或者未经授权的访问,防止网络数据泄露或者被窃取、篡改……”;第二十七条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
《办法》第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活动:(一)未经允许,进入计算机信息网络或者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资源的……”。上述法律法规制定的目的是为保障网络安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侵犯公民个人信息,除了承担刑事责任还有哪些责任?
刑法是最严厉的刑事处罚,除此之外,违反其他行政或民事法律的,当事人仍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责任。本案中,从第四大队、第三大队、第二大队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条数计算明显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情形,应当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孟某芳、李某、刘某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提供给他人,侵犯不特定众多人合法权益(隐私权)还可能对社会大众的人身和财产带来重大风险,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其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因此,本案判决书第四判项,责令被告人孟某芳、李某、刘某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媒体上书面公开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及公诉机关审核认可),就是对《网络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贯彻,让侵权人付出相应的代价,也警示他人不要做侵犯公民个人的不法之事。
文章来源于盈科律师一日一法 ,作者盈科一日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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