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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原理之9----法治是什么
法履君
两千三百多年前,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里第一次提出了法治和依法治国,他说,“所谓法治,应包括两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这段话光耀数千年,至今仍光芒万丈。
法治,是与人治相对应的治国理论、原则、制度和方法,“法治”一词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
从主体上,法治是众人之治(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
法治和人治的分界线是:当法律与当权者的个人意志发生冲突时,是法律高于个人意志,还是个人意志高于法律。
法治与法制的主要区别在于:
1、“法治”一次显示了法律介入社会生活的广泛性。
其含义很明确,就是在全部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中都必须依法办事。
2、“法治”一次蕴含了法律调整社会生活的正当性。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解决不了社会主义制度下人们对所依之法的正当性要求。“法治”一词则蕴含了这种正当性。
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国家,是德国资产阶级宪政运动的产物,其基本含义是国家权力,特别是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成立时指出,“力争在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
2021年发布的《法治中国建设规划》中指出,“法治兴则国兴,法制强则国强。要奋力建设良法善治的法治中国”。
202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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