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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被撞死小学生的妈妈跳楼自杀事件的分析和思考
2023.5.23下午,武汉某小学校园内,课间休息,一年级学生、七岁的谭某正在教学楼下玩耍。
该校的一名男老师,准备开车带另一位老师出校参加一个活动。据事发后查看监控,男教师上车后,其实是看到了在车前的谭某,还挥手示意让谭某离开。
一会儿,搭车的另一位老师上车,开车的老师没有下车检查,想当然地认为谭某已经离开,就直接启动了车辆。但谭某其实并没有离开,就蹲在前轮下,天真的孩子可能在和老师玩“藏猫猫”的游戏,哪里会知道老师疏忽大意,祸从天降!
车辆启动后,曾短暂停下,可能是开车的老师感觉到了有异物。但不幸的是,这位老师并没有下车查看,而是加大油门继续开行,孩子被卡在车轮下,被拖行了五米以上。可怜的孩子,可能是因为恐慌,也可能根本没有意识到危险,没有一声呼救,就永远离开了深爱他的家人,离开了这个还未曾熟悉的世界。
听闻晴天霹雳,谭某的妈妈杨女士赶到了医院,一看到孩子的遗体就崩溃了,她不停地哭诉道;“车从孩子的头上压过去了,压的脖子啊......孩子平时破个皮,都要哭得哇哇叫。他该多痛,多无助啊。”
母子连心,人间惨痛,莫过于此。事发后,杨女士要求司机向全社会公开赔礼道歉,不要一分钱赔偿。(人都不在了,拿钱干什么?再多的钱,也换不回一条活蹦乱跳的生命)
我们永远不要低估这个世间的恶意,永远不要低估小人的卑劣心态,东野圭吾的《恶意》,艺术化地为我们呈现了这一点,堪称经典之作。
现实往往比小说更加残酷。小说中都不敢写的情节,却在现实中发生了。
令所有善良和有同情心的人们无法想象的是,沉浸在丧子之痛的杨女士,有可能是生生被这世间的恶意逼上了绝路,其于2023.6.2,在自家的24楼住宅一跃而下,追随孩子去了另一个世界。
愿他们母子能够重逢,再续前缘。愿那个世界里没有伤痛,也没有小人兴风作浪。
法履君不敢妄自揣测逝者在迈出那一步前一刹那的心态,以免对逝者不敬,但她一定是万念俱灰,对这人间、对这人性伤心绝望到了极点!
还没有关注到这一事件的读者诸君可能会问,“事情怎么会发展成这样?”
孩子去世后,杨女士在处理孩子后事,相关媒体在进行跟踪报道,网络却有人发声,“妈妈太漂亮了吧,像是特意打扮了一番才赶过来!”,“自己的孩子都走了,还有心思每天这样打扮自己?”等等。还有人说,她每天都会换一双高档品牌的鞋子,价格昂贵。
在有关部门没有正式结论前,法履君无法知道这些小人的无良言论,对杨女士的自杀起到了多少影响和推动作用。在这里,法履君只想从法律和心理学的角度,对这两个事件作一些分析和思考,发表个人浅见,以期能稍许慰籍两位逝者的在天之灵。
杀人莫过于诛心。如果杨女士生前看到或听到了这些无良言论,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她就会无限放大自己的责任,认为是自己的过错和失职才造成了孩子的意外死亡。比如,她会这么想,“如果那天不送孩子到学校就好了”、“完全是我的失职,平时没有教孩子不要在汽车前面玩耍,更不要蹲在车前让司机看不见,会很危险”、“是不是我前世做了什么坏事,上天这样惩罚我?”、“他们说得对,我就是一个坏妈妈,我应该以死谢罪”等等。她在极度的丧子之痛中,一旦陷入这种思维的死胡同,产生了程度严重的负罪心态,光靠自己的力量就很难走出来了,毕竟是人不是神。
客观地讲,光靠家人,也是看不住一个一心求死的人的,百密难免一疏,杨女士最终趁母亲上洗手间的时机,决然选择了追随孩子而去。
法履君相信有关部门能对两个事件作出妥善处理,以让逝者安息。
首先来说说肇事司机。其涉嫌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本案情节分析,应从重处罚,并不适用缓刑,其理由为:
肇事司机作为小学老师,且在校园内,其职业特点和环境均要求他需要更加谨慎小心,承担更多注意的义务,但他一再疏忽大意,启动前未下车检查,违反行车规范;启动后感觉到异物,仍然没有下车检查,其过失行为直接导致谭某死亡,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在事后,从报道中没有看到他及时、主动向受害人亲属赔礼道歉和协助办理谭某后事,也没有看到他积极赔偿经济损失,求得受害人家属谅解。
接着来分析网络不良言论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1、这些人已构成对杨女士的名誉侵权,依法应当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和赔偿损失。其理由为:
《民法典》1024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在本案中,这些人的公开不当言论,涉及对杨女士品德、声望的无端质疑,损害了杨女士的人格尊严,并造成了较大范围的负面影响,已构成侵权。
2、这些人已构成对杨女士的民事侵权,依法应当处以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其理由为:
《治安管理处罚法》42条第(二)款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
事实诽谤他人的。
在本案中,这些人的公开不当言论,已经构成对杨女士的公然侮辱,损害了杨女士的人格尊严,应予处罚。
3、如有关部门查实,杨女士在生前曾经看到过或听人转述过这些人的不良、不当言论,则这些人还涉嫌侮辱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其理由为:
《刑法》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
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在本案中,嫌疑人实施了侮辱行为,具体形式是软暴力的言词侮辱,表现为使用言词对被害人进行戏弄、诋毁和谩骂;嫌疑人的侮辱行为公然在网络实施,让不特定或多数人得以知悉;侮辱对象是特定的、具体的人----杨女士;情节严重,造成了杨女士不堪侮辱而自杀身亡的严重后果;侮辱行为是嫌疑人的故意行为;嫌疑人的侮辱行为和被害人自杀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4、网络并非法外之地,而是自然空间和社会生活的自然延伸,当然属于行政管理、执法和司法的范围和区域。在网络有不当言行者,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然后谈两点延伸思考和看法:
1、类似本案的情况,能否完善立法,规定只要在网络等公开场所针对特定的人公然发布侮辱性言论,对其进行戏弄、诋毁和谩骂,造成了被害人自杀、严重抑郁、精神错乱等严重后果,则家属无需举证被害人生前曾经看到或听到过这些言论,即不用证明侮辱性言论和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只需证明公开的侮辱性言论的存在和损害结果的存在,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也就是说,在立法上实行严格责任,但仍以造成严重后果为构成侮辱、诽谤罪的必要条件,以避免刑事打击面过大。
如能这样,将会极大地震慑无良“键盘侠”,让其不要以身试法,随意发布侮辱性、诽谤性言论,不然后果会很严重,很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力求不要让杨女士的悲剧重演。
同时,也能提醒广大民众,在网络等公开媒体或场所,发布言论一定要三思而行、慎之又慎,否则责任自负,勿谓言之不预。
2、就本案而论,如果相关部门的工作能够更主动一点、更到位一点,在征得其家属同意的前提下,及时安排心理医生(心里咨询师)对杨女士进行心理疏导和干预、安排女性志愿者和其母亲等家属一起对其进行24小时贴身陪护、协助对接律师立即启动维权程序,那么,是不是有可能会避免悲剧的发生呢?
我们党从来都是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当作最高宗旨,为人民服务
也可以与时俱进,以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和社会的需求。
2023.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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