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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之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2023-07-17

规定了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净排放的具体减排目标。为促进目标的 实现,允许“集团方式”(以国家集团为整体评价单位,允许内部有国家不达标)、“碳排放交易”(向其他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的排放量)、“绿色交易”(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等三种减排折算方式。

国际法之3----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一、领土和领土主权

1、领土。由领陆、领水、领空和底土四部分组成。

2、对领土主权的限制。

   1)一般性限制:

A、享受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在接受国不受其法律管辖;

B、国家在利用边界河流、多国河流、边境土地时,不得损害邻国的利益;

C、国家在开发和利用其海域资源的时候,如果其他国家在该领域享有某些传统权利,则不应加以侵犯;

D、国家领海、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应允许外国船舶无害通过。

   2)适用于根据条约产生的特定国家的特殊限制,主要有共管、租借、国际地役(驻军或设立非军事区)、势力范围。

3、河流制度。

   1)内河。外国船只未经许可,无权在一国的内河流中航行。

   2)界河。可通航的河流,通常为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不可通航的河流,则通常以河道中心线为界。

   3)多国河流(自然形成)和国际河流(依条约向所有国家开放)。其中多国河流通常只向所有沿岸国家开放。

   4)国际运河。由条约确立,一般向所有国家开放。

 二、边境制度

1、边界标志的维护。需在双方代表都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2、边界资源的利用。应遵循不使邻国利益受损的原则。

3、边境居民的交往。一般在人员往来、探亲、朝圣、边境贸易和边境通商等方面给予一些特殊的方便,不受出入境手续的限制。

4、边境事件的处理。设立边界委员会或通过外交途径来解决。

三、海洋法

1、内海、领海基线、港口。

   1)沿海国对内海拥有完全主权。

   2)我国采用基线直线法划定领海,即选取海岸或近海岛屿最外缘的若干适当基点,以直线连接而成的折线作为基线。

   3)港口制度。

A、国家对港口享有完全主权;

B、国家对位于港口的外籍船舶具有管辖权,但依国际法享有豁免权的军舰和政府公务船等除外。实践中,国家一般不介入船舶内部事务;

C、在刑事管辖方面,通常只对扰乱港口安宁、受害者为沿岸国或其公民、案情重大或船长提出请求时才予以管辖。

D、在民事案件方面,各国通常不行使管辖权,除非涉及港口国公民的利益或其他船舶之外的因素,或涉及船舶本身在港口的权利义务。

    2、领海及毗连区。领海的宽度不得大于12海里,内陆国家没有领海。

1)领海的无害通过权;

2)沿海国在领海对外国船舶的管辖权,参照国际法一般规定和港口的规定。

3、毗连区,不得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24海里。国家对毗连区不享有主权,仅对海关、财政、移民和卫生等特定事项行使某种管制权。毗连区是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4、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1)专属经济区。从领海基线量起不得超过200海里。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的主权权利:

A、勘探、开发、养护、管理海床和底土及其上覆水域的生物或非生物自然资源的排他权利;

B、从事海水、风力利用等经济性勘探开发的排他权利;

C、建造、使用管理人工岛屿和设施;

D、海洋科研、海岸环保方面的管辖权。

   2)大陆架。指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边外援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架的范围,不足200海里的,扩展至200海里;超过200海里的,不得超过350海里或2500公尺等深线以外100海里。

A、沿海国在大陆架的权利:基本等同于专属经济区权利的ABC;

B、其他国家权利:航行、飞越、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

5、群岛水域。指群岛国的群岛基线所包围的内水之外的海域。群岛水域的划定不妨碍群岛国可以划定内水,及在基线之外划定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6、国际海峡的通行制度。

1)过境通行制度。应迅速通过。

2)公海自由航行制度。适用于在该海峡中有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航道。

 3)无害通过制度。

 4)专门条约规定的制度。

  7、公海与国际海底区域。

 1)公海是指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群岛水域之外的全部海域。

 2)任何国家的船舶均可以悬挂其旗帜在公海中自由航行。

 3)公海上的管辖权主要有船旗国管辖和普遍性管辖两种。行使临检权或紧追权是国家某种管辖权在公海上实现的两种措施。

 4)国际海底区域合作开发。

四、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1、国际航空基本法律制度。

   1)领空主权原则。

   2)航空器国籍制度。

   3)分为定期航行和非定期航行。

2、国际民航的损害赔偿责任。

(1)航空承运人对人身、财产损失承担责任。

(2)航空承运人已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或受害人的过失,可以作

为减轻或免责理由。

3、外层空间法律体系。主要的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主要法律制度有登记制度(本国和联合国秘书处双重登记)、营救制度、责任制度。

五、国际环境保护法。

1、《京都议定书》。

规定了发达国家温室气体净排放的具体减排目标。为促进目标的

实现,允许“集团方式”(以国家集团为整体评价单位,允许内部有国家不达标)、“碳排放交易”(向其他发达国家购买其低于限额的排放量)、“绿色交易”(资助在发展中国家营造森林或转让有关绿色技术)等三种减排折算方式。

2、《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给人类

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

   3、控制危险废物的越境转移:《巴塞尔公约》。

 

                                       202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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