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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之4----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也称为公民资格。国籍的取得方式分为因出生取得和因加入取得。
国籍冲突分为双重国籍和无国籍。国际社会解决国籍冲突的方式有:国内立法、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
我国《国籍法》的主要规定:
1、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3、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但父母双方或一方为中国公民并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时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4、父母无国籍或国籍不明,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5、外国人或无国籍人,愿意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并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加入中国国籍:
(1)中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中国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
6、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7、中国公民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
(1)外国人的近亲属。
(2)定居在国外的。
(3)有其他正当理由。
8、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外交保护,指一国国民的正当利益在外国受到不法侵害,且依该外国法律程序得不到救济时,其国籍国可以通过外交方式要求给外国进行救济或承担责任,以保护其国民或国家的权益。
引渡,是指一国将处于本国境内的被外国指控为犯罪或已经判刑的人,应该外国的请求,送交该外国审判或处罚的一种国际司法协助行为。
我国《引渡法》第50条规定,被请求国就准予引渡附加条件的,对于不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可以由外交部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向被请求国作出承诺。对于限制追诉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于量刑的承诺,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在司法实践中,已废除死刑的外国政府常常要求我国作出对被引渡人不判处死刑的承诺。比如厦门远华走私案的主犯赖昌星,历经两国多年的艰苦谈判,最终从加拿大引渡回中国受审。
庇护,是指一国对于遭到外国追诉或迫害而前来避难的外国人,准予其入境和居留,给予保护,并拒绝将其引渡给另一国的行为。
根据国际法,对从事侵略战争、种族灭绝和种族隔离、劫机、侵害外交代表等罪行以及其他被条约或习惯认为是犯有国际罪行的人,不得进行庇护。
生存权和发展权是最基本人权,人权主要通过国内法实现和体现,人权条约主体是国家,个人是人权条约的权利主体。
1966年联合国通过两个人权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202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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