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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之5----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2023-07-19

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国际法之5----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强制方法包括战争与非战争的武装行为、平时封锁、干涉、反报(针对不礼貌、不友好但不违反国际法的行为)和报复(针对国际不法行为)。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一般均不具有法律拘束力,实践中通常包括谈判与协商、斡旋与调停、调查与和解。

 

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一、国际仲裁。其一般规则为:

1、当事方之间在争端交付仲裁及相关事项上达成的仲裁协议,是进行国际仲裁的基础和法律依据。

2、原则上由当事国约定仲裁庭的组成。

3、当事方应就仲裁的事项和范围作出规定,并约定仲裁适用的法律。在国家间的争端仲裁中,如果没有对适用法律作特别约定,则应适用《国际法院规约》规定的国际法。

4、交付仲裁的当事国应就仲裁适用的程序作出约定。如果没有特别约定程序,或约定仲裁庭对于程序由特定要求,则一般由该仲裁庭确定仲裁程序。

5、仲裁裁决对于当事国具有法律拘束力,并为终局性决定。

二、国际法院

  1、概况。国际法院由15名法官组成。15人中不得有两人为同一国家的国民。法官在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中分别独立进行选举,只有在这两个机关同时都获得绝对多数票方可当选。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选举没有否决权。法官任期9年,可以连选连任。国际法院的法官是专职的,法官对涉及本国的案件,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其就任前曾参与该案件。

在受理的案件中,如一方当事国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则他方当事国也有权委派1人作为法官,参与该案的审理;如双方当事国都没有本国国籍的法官,则双方都可选派法官1人参与该案的审理。这种临时委派的法官称为“专案法官”,他们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同其他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

2、诉讼管辖权。

 1)诉讼当事方仅限于国家。

 2)有权管辖的事项是诉讼当事方自愿接受管辖的争端,这类争端可分为三种:

A、自愿管辖;

B、协议管辖;

C、任择性强制管辖,适用于规约规定的法律争端。

  3、咨询管辖权。

  联合国及相关机构,可以就其执行职务中的任何法律问题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法院作出的咨询意见虽然没有法律拘束力,但具有重要的影响。

    4、国际法院的判决。

  国际法院的判决是终局性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对本案及本案当事国产生法律拘束力,当事国必须履行。如有一方拒不履行判决,他方可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作出有关建议或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三、国际海洋法法庭。

    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法庭由21名法官组成。

 

                                       2023.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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