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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开民初字第5828号原告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与九如路交汇处宝龙城市广场B3130室。法定代表人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翔,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文锋,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灏。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志晖律师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开民初字第5827号原告郑州宝龙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33号。法定代表人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翔,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文锋,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陈灏。委托代理人徐勇,河南志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开民初字第5834号原告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与九如路交汇处宝龙城市广场B3130室。法定代表人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翔,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侯文锋,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新海。委托代理人刘攀忠,河南国赢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二七刑初字第75号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帖某某,男,1960年1月12日出生,回族,无业。曾因盗窃于1976年3至1985年5月被拘留一次,劳动教养三次;曾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曾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1月25日被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1997年6月5日被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开民初字第4680号原告河南新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商鼎路南七里河北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可飞。被告叶政委。原告河南新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政委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可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开民初字第4679号原告河南新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黄河东路商鼎路南七里河北路北。法定代表人李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可飞。被告李经天。原告河南新芒果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经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可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开民初字第881号原告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与九如路交汇处宝龙城市广场B3130室。法定代表人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京霖,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成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潘利敏。原告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潘利敏物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开民初字第887号原告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农业东路与九如路交汇处宝龙城市���场B3130室。法定代表人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京霖,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杨成斌,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所。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世君。原告郑州宝龙商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世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金民二初字第5354号原告施要忠。委托代理人孙希成、李伟,河南针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注册号:410100000029245。法定代表人赵会欣。原告施要忠(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河南宏益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7588号之一反诉人:祖明明,男,汉族,1986年2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反诉人:巩义市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兴路(锦豪园20号楼2单元6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9571353XU。法定代表人:翟振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7594号之一反诉人:李秀亭,女,汉族,1974年5月7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反诉人:巩义市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兴路(锦豪园20号楼2单元6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9571353XU。法定代表人:翟振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男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7596号之一反诉人:魏重炉,男,汉族,1969年10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江培,巩义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反诉人:巩义市大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巩义市新兴路(锦豪园20号楼2单元6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8179571353XU。法定代表人:翟振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XX飞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民终276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富南物业有限公司海口永升华府服务中心,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海濂路30号永升华府B1栋一层3号。负责人:段传佩。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灯辉,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其方,该中心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云飞,男,1983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民终276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富南物业有限公司海口永升华府服务中心,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海濂路30号永升华府B1栋一层3号。负责人:段传佩。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灯辉,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其方,该中心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斌,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雄,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民终276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富南物业有限公司海口永升华���服务中心,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海濂路30号永升华府B1栋一层3号。负责人:段传佩。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灯辉,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其方,该中心办公室主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霞,女,1986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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