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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与张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时间:2015-06-27 浏览量:18785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二七民一初字第2706号
原告袁某。
委托代理人冯锦珂、赵世峰,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
原告袁某诉被告张某离婚财产分割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某的委托代理人冯锦珂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袁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份登记结婚,位于郑州市。因原告婚前为买房子借他人的钱,需及时还清欠款。原告由于信用卡逾期导致无法申请银行贷款,原、被告双方约定以原告房产做抵押,以被告名义贷款,该笔贷款由原告个人偿还,房产所有权仍归原告。后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确认,该房产所有权归原告所有。双方离婚后,虽经原告多次要求,但被告拒不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张某未到庭参加诉讼,未提供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系夫妻关系。婚前原告有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王立砦北街18号5号楼东1单元2层3号房产一套。原、被告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因需向银行借款,双方商定将原告婚前所有的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王立砦北街18号5号楼东1单元2层3号的房产变更登记在了被告张某的名下。2009年5月27日,原告袁某与被告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第三条约定:“女方婚前有一套房,地址:二七区王立砦北街18号5号楼东1单元03号。婚后此房需用以男方名义做贷款,暂时过户到男方名下,后因双方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男方答应离婚后此房产权仍归还女方所有”。现原告以被告拒不配合办理房产过户为由,诉至本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办理房产过户手续;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双方的离婚协议,郑房权证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5月27日签订的离婚协议就本案诉争房产进行了明确约定,该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原、被告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现被告拒不将房产过户给原告,已违反了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的法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协助将位于郑州市二七区王立砦北街18号5号楼东1单元2层3号的房产过户给原告袁某。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唯
人民陪审员  于桂枝
人民陪审员  何保险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郭关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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