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个朋友向我借了5万元,当时借钱的时候他直接拿了一张借条,上面写的数额、签名、日期都没什么问题,我就把钱给他。后来他一直不还我钱,我跟他要,他竟然不承认了,说借条上的签名不是他的。后来对比过后发现真的不是他,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法律意见】如果在法庭上,你朋友坚持说借条不是自己写的,名字不是自己签的,你又提不出任何别的证据,结果就会输掉官司。
借条属于书证,书证的效力远高于其他证据,但你这种情况也有补救办法。你可以尽可能地搜集其他证据,例如,你们两个在平时的交流中有没有其他能表明借款关系的事实,比如通过短信、电话或电子邮件;他跟别人聊天的时候有没有谈到过这个事情。只要事情发生了,总会留下一些可以作为证据的痕迹,不管是人的还是物的,找出这些痕迹,就可以一步一步地还原真相。
但是,有证据不一定意味着就能找到这些证据,这种案子的风险很大。对于这类事情,最好的办法还是要做好预防。
借钱的时候,尽可能在借款人和付款人都在场的情况下当面书写欠条,这样有什么分歧也可以尽快解决。如有可能,除了亲笔签名外,还可以按上指印。注意到这些,可以防止日后出现不必要的纠纷。
2006年,我向李某借了5万元,借款时约定利息按照当时同期贷款利息计算,3年内还款。 2009年,我因为经济困难,还不上钱,重新跟李某打了个借条,约定把原来的5万元加利息作为本金,每月利息为1% ,3年内还清。我们后来的借条法律上是有效的么?
【法律意见】你们后来签的借条是你们双方重新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意思自治原则,而且原借款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利率没有超过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条有效,应收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的规定,“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法律上是允许约定复利的,但对此做了严格的限制,即对复利带来的高利益进行限制,不允许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具有合法借贷关系的当事人在借款到期后,约定将本金连同利息再出借给借款人的,属于当事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如果双方约定的原借款利息和再借款利息没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协议应认定有效。
我准备买一套房子,跟开发商签订了认购书并交纳定金 10 万元,后来因为与开发商具体的合同条款协商不成,不准备买这套房子了,我的定金还能要回来吗?
【法律意见】如果开发商提供的购房合同存在不公平条款,买卖双方协商不成,这种情况下开发商无权没收定金。
“定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方式,买房人在交纳定金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而当开发商在收受定金后部履行合同义务的,买房人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 20% 。
在实践中,开发商在与买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通常会要求买房人签署认购书并交纳定金,认购书中一般仅写明房号、购房价款及约定的签约时间,对双方具体权力义务并无明确约定。认购书中同时约定,买受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与开发商签订合同的,开发商有权没收定金;开发商将房屋卖与他人而不能与买受人订立合同的,开发商双倍返还定金。然而,当双方签署正式合同时,买房人往往会发现开发商提供的合同条款中存在不公平条款,并提出修改要求,但开发商通常不同意修改,致使双方最终未能达成一致订立合同。在此情况下,未能订立合同的原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4 条规定,开发商无权没收定金。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铁饭碗”
【法律意见】很多人认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能变更的“死合同”,签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相当于捧了“铁饭碗”,这是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误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是不能解除的合同,它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2008 年9月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十四 种情形之下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包括: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等情形。
我在两家单位上班,均为非全日制劳动者,上午 8 点到 12 点在某餐厅做服务员,下午 2 点到 6 点在某物业公司做保洁员,一日我在餐厅下班后到物业公司上班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但是但现在,两家单位均未给我建立工伤保险,并一致认为非全日制职工,上下班时间发生事故,不应按工伤处理。请问这种解释合法吗?
【法律意见】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有保险待遇”。所以说,法律允许劳动者与多个用人单位建立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同事,所有用人单位都必须为非全日制劳动者建立工伤保险。在本案中,李女士在餐厅下班后并不是返回住所,而是去物业公司上班,其发生事故的路途,不具备“下班途中”的特征,不应认定为下班途中。相反,李女士前往物业公司上班,虽然不是由居所出发,时间和路途上都是合理、必须的,因此,应当理解为李女士处于“上班途中”,李 女士的工伤待遇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
老公婚前购房,贷款的,首付款是他付的,购房的名字也是他的,结婚后我们一起还贷,因我们感情不和,我要起诉离婚,请问我能跟他分割房产吗?
【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 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本法 第十八条 规定, 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十一条 规定,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 "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 :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本案中因为房子是你老公婚前购买的,房产的权属是你老公的,属于你老公的婚前财产,对于婚后用你们共同财产还贷的部分以及房子增值部分,你可以向你老公要求合理的补偿,但你无权分割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