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7)陕7102行初1743号
原告西玛金泰业主委员会。
负责人王本强,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新民,副主任。
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街道办事处。
负责人缪东斌,主任。
委托代理人张颖,该单位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姚洪波,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西玛金泰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西玛业委会)因认为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胡家庙街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于2017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7年10月17日立案后,于2017年10月19日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西玛业委会负责人王本强、委托代理人李新民,被告胡家庙街办委托代理人张颖、姚洪波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西玛业委会诉称,西玛业委会所属小区(以下简称西玛金泰小区)是原西安电机厂家属区(包括原西玛西区、西玛东一区、西玛东二区、西玛东三区、西玛子校家属区五部分,共计1694户)。经业主推荐2016年7月1日由西玛金泰业主委员会(第一届)提出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人选并经公示公告,后由筹备组于2016年8月20日公告第一届业主委员会候选人名单;2016年9月9日第一届西玛金泰业主委员会、换届筹备组作出公告称“…自2016年9月25日起以书面征求意见方式召开业主大会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2016年10月16日针对选举情况进行验票、计票”;最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面积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同意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2016年10月16日以公告形式向全体业主公示。在此次换届选举工作中,筹备组及第一届业主委员会通过电话、上门及书面函告的形式请求被告胡家庙街办和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金泰社区居委会监督指导,2016年10月28日原告以函告及上门的方式请求被告依法进行备案,但被告至今没有完成备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被告应依法履行备案手续,但被告无理推拖。现原告为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利,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为原告办理备案的法律手续;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2014年9月19日业主提案、2014年10月11日业主大会会议记录、2014年9月22日公告、指导监督函两份、记名表决票票样、授权委托书式样、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查询单、照片、(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捐资与使用公告。证明第一届西玛业委会延续到2016年10月8日;
2.关于《金泰社区业主委员会要求召开业主大会的报告》的回复。证明被告确认第一届西玛业委会延续到2016年10月8日,原告主体资格合法;
3.2016年7月1日公告、2016年7月1日指导监督函、2016年9月9日公告、2016年10月15日公告、备案告知函、2016年10月17日公告、选票票样、EMS快递单存根、国内挂号信函收据、邮件查询单、2016年6月20日会议记录、2016年8月3日会议记录、2016年10月16日会议记录、票数统计表、照片、西玛金泰社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记名选举选票(2016年9月—2016年10月)、备案材料。证明原告依照法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选举第二届业委会委员,新成立的西玛业委会委员达到双过半要求,并进行决议公告,向被告送达备案材料,原告主体资格合法;
4.光盘(当庭播放)。证明第一届西玛业委会延续到2016年10月8日;第二届西玛业委会成立合法,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将备案材料交给被告,原告主体资格合法。
被告胡家庙街道辩称:1.原告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2014年10月7日第一届西玛业委会任期届满后,自2014年10月8日起西玛业委会主体资格终止,原告在任期届满后也未按规定换届选举,不具备相应的法律行为能力;2016年9月18日,被告先后发布通告(第一号、第二号)告知西玛金泰小区业主原告未在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备案,对外的印章不具有法律效力,要求王本强、李新民于15日内交回有关资料和印章;2.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2016年3月22日,被告收到西玛金泰小区业主联名举报称王本强、李新民未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伪造选票,剥夺了业主的选举权,且王本强、李新民长期不缴纳物业费;2016年9月25日,王本强、李新民非法召开业主大会,属无效行为。
被告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关于金泰社区业主委员会相关问题的请示。证明原告的负责人王本强、李新民非法召开业主大会;
2.《关于金泰社区业主委员会相关问题的请示》的回复。证明原告在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无换届备案,原告自2014年10月8日起业主委员会资格终止;
3.举报信2份、西安华弘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西玛小区欠费明细。证明原告负责人王本强、李新民未召开业主大会、伪造选票、张贴大字报及欠缴物业费等;
4.通告2份。证明原告不具备相应法律行为能力,被告通知原告的负责人王本强、李新民应交回印章及有关资料;
5.关于金泰原业主委员会问题的情况反映。证明原告不再具备相应法律行为能力,原告的负责人王本强、李新民在9月25日非法召开业主大会的情况反映,原告不具备提起行政诉讼的主体资格。
经庭审质证,原告对被告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被告对原告证据1中(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329号民事判决书真实性认可,关联性不认可,其他证据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均不认可;证据2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证据3、4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原告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对真实性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有关联性,对真实性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8日,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对第一届西玛业委会进行备案登记,第一届西玛业委会提交的《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十九条规定“第一届西玛金泰业主委员会人数为5人,任期为3年”。2014年10月11日,第一届西玛业委会召开西玛金泰小区业主大会,决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内容,将业主委员会任期由3年改为5年,该事项经西玛金泰业主大会表决通过。2014年10月12日,第一届西玛业委会、西玛金泰业主大会对会议结果进行公告,但未向被告及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进行备案。2016年7月1日,第一届西玛金泰业主委员会请求被告及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新城区金泰社区居委会对其换届选举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同日成立换届筹备组。2016年9月9日,换届筹备组发出举行业主大会的公告称:“…兹定于2016年9月开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议题:选举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本届业主大会采用书面征求意见方式进行,会议期限21天…”。2016年9月25日至2016年10月16日,经西玛金泰小区业主大会表决通过,选出新一届西玛金泰业主委员会成员。2016年10月17日,新一届西玛业委会换届选举筹备组、西玛金泰业主大会对会议结果进行公告称:“…王本强、李新民、田丰、杨长新、陈玉珠五人得票均达到双过半以上,当选第二届业委会委员…2016年10月17日第二届业委会首次业委会会议推举王本强任主任,李新民任副主任…”,但未向被告及西安市新城区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进行备案。2016年10月28日,原告前往被告处申请备案登记,被告对该申请至起诉时未予办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诉讼请求如上所述。
本院认为,《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第十六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资料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及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三)管理规约;(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后5日内发出备案回执…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备案单位,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本案中,依据上述规定,被告具有对辖区内成立的业主委员进行审查备案的法定职权,原告于2016年10月28日向被告提交了业委会备案申请表等相关材料,而被告至原告起诉时未履行审查备案的职责,明显不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责令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街道办事处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对原告申请备案事项予以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西安市新城区胡家庙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 判 长 李理时
人民陪审员 张亚莉
人民陪审员 安 岚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瑞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