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2)开民初字第4241号
原告蒋登高。
被告郑州和力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任卫东,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文俊,该公司员工。
原告蒋登高与被告郑州和力电器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李韶、被告委托代理人吴文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2月原告购买了万和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一台。2008年5月,万和牌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的经销商郑州和力电器有限公司派人来到原告位于郑州市高新区郑州大学家属院祥园9号楼2单元9楼东户安装热水器,所有配件均由安装者提供安装。2009年9月,原告入住房屋后开始使用该热水器,使用不到一年出水阀门自然断裂,当时原告家中有人随即请他人换了一个新的出水阀门和软管。2012年5月11日至15日,原告出差家中无人,该热水器进水阀门自然完全断裂,致使自来水到处流淌,使原告家中木质地板和家具浸泡数天,造成变形。水流到原告楼下(8楼),该户家中这几天也无人居住,致使该户地板、墙壁、家具浸泡数天,严重变形。8楼住户要求原告赔偿损失35660元,原告已赔偿25000元。事故发生后,原告立即通知被告,被告派公司吴总和当时安装人员以及评估师一起来到原告家中进行现场勘验并拍照。经双方多次协调,但未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提供给原告的配件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给原告造成损失,故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76280元,并承担鉴定费5000元。
被告辩称:我公司经原告同意为其安装进出水阀门,属于热水器送货安装服务者,不属于销售者。原告损失数额计算无依据,原告外出未关闭水电,原告应对使用保管
财产不利造成的损失负责。
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热水器购买安装跟踪表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安装的进出水阀门均是由被告提供,并收取了原告40元;2、照片一张,证明被告安装的角阀完全断裂;3、照片七张,证明角阀断裂后热水器漏水将原告家中地板、墙、柜子泡变形;4、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各一份,证明被告给原告安装的进水阀门经鉴定进出水口存在气孔,材质疏松,存在质量缺陷;5、原告与河南龙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受损修复清单、情况说明、装修费发票各一份。证明原告的房屋被水淹后,原告与河南龙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对因水淹变形的家具、地板、墙壁、门等进行修复更换支付的费用;6、索赔函、赔偿协议、收到条各一份,证明原告家漏水给楼下造成的损失,原告已代被告支付八楼住户25000元,该损失应由被告负担。
被告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真实性无异议,认可我公司提供的角阀断裂,但照片上看不出角阀的牌子;证据3不能证明是遭受水淹的房屋;对证据4有异议,该鉴定未提及阀门材质,且阀门已超过使用期。对鉴定费票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应由我方负担;对证据5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我方无关;证据6与本案无关。
经审查,上述证据均系原件,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8年5月28日,被告作为万和牌热水器经销商前往原告居住的郑州高新区郑州大学家属院祥园9号楼2单元9楼东户为其购买的万和牌TSQ16-8B-8热水器进行安装。安装过程中,原告从被告处购买规格为4分的角阀两个,共计4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热水器购买安装跟踪表一份,原告在该安装跟踪表上签字。2012年5月11日至15日,原告出差期间该热水器进水阀门发生断裂自来水溢出,致使原告家中地板、家具等设施浸泡受损,溢出的自来水渗透到原告楼下,致使原告楼下住户家具设施也浸泡受损。
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于被告提供的金富豪牌进水三通阀门进行质量鉴定,河南清源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于2012年11月5日作出豫清源司鉴所(2012)质鉴字第12号鉴定意见书,认定:被鉴定金富豪洁具厂生产的“AAAJINFUHAO”牌进水三通阀门存在进水口有6×4毫米的气孔、进水口和出水口材质疏松的产品质量缺陷。原告支付鉴定费5000元。被告收到鉴定意见书后于2012年11月21日提出异议,认为该鉴定未对阀门是否在安全寿命使用期限内、断裂是否来自管道压力、气孔是否铸造过程中产生、材质疏松是否长期使用老化造成等问题做出确认,只有现场勘验结果分析,缺乏质量鉴定检验、试验情况。2012年12月25日河南清源机械产品质量司法鉴定所出具答异,称:三通阀门存在进水口有6×4毫米的气孔属产品铸造缺陷,与使用时间无关;三通阀门进出水口的端口非疲劳断裂的断口形态,为脆性断裂,即因材质强度低而断裂,与使用时间无直接关系;三通阀门进水口和出水口材质疏松很严重,在用手轻轻一掰就掉一块的现状下,无需使用检验设备检验,宏观观察即可判定存在材质疏松的产品质量缺陷。
2012年9月6日,原告与河南龙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房屋装修合同一份,对位于郑州高新区翠竹街盛和苑小区祥园9号楼2单元9楼东原告家中因水泡受损的墙壁、木地板、家具等进行修复。包括:1、一米以下被水泡过的墙壁挂掉重新批腻子打磨刷漆;2、一米以下刷过乳胶漆后为防止色差需对一米以上墙壁也刷上乳胶漆;3、实木地板水泡后变形需修复;4、实木地板损坏需要填充材料;5、卧室、客厅一米以下壁纸需换掉;6、花梨实木门及门套因水泡后严重变形和变色,对八扇门进行适当修复,对门套进行重新制作;7、厨房橱柜八块门板因浸水后严重变形无法合拢,需进行更换;8、四门大衣柜因水泡后变形和下部油漆变色,需进行修复;9、两个大床水泡后床腿开裂,床底厢木板严重变形,无法使用,故对床腿进行修复,床底厢模板进行更换;10、梳妆台两侧面板水泡后变形和脱漆、对其进行修复;11、六门组合书架水泡后前门变形,后柜体变形开裂,故对其进行修复;12、做在墙上的一组装饰柜水泡后下部柜子前门变形,里面壁纸严重发霉,故对其前门面板更换修复,对里面壁纸进行更换;13、中庭电视柜水泡后,柜腿开裂,四个抽屉严重变形,难以合上,故对柜腿进行修复,四个抽屉进行了更换。该修复施工于2012年10月28日进行完毕,原告共支付51280元。河南龙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3年1月11日通过郑州市金水区地方税务局向原告开具51280元维修工程款的建筑业统一发票。
另查明,1、因被告提供的进水阀门断裂漏水导致原告楼下祥园9号楼2单元8楼35号住户家中水泡受损,原告于2012年7月20日与祥园9号楼2单元8楼35号户主董奕达成赔偿协议,赔偿其25000元。祥园9号楼2单元8楼35号户主董奕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收到条予以确认。2、庭审中,被告对该进水阀门是由其有偿提供给原告以及原告与其楼下住户因该阀门断裂遭受水淹的事实并无异议。
本院认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本案中,被告在给原告提供热水器安装服务过程中,向原告出售金富豪牌角阀两个,并收取原告四十元,原被告之间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处于销售者地位。被告出售给原告的进水阀门经鉴定,存在进水口有6×4毫米的气孔、进水口和出水口材质疏松的产品质量缺陷,因该产品存在质量缺陷给原告财产造成的损失,原告既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原告要求被告作为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因本案遭受的经济损失,因漏水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2年9月、10月为防止损失扩大对房屋进行了修复装修,毁损现场已不复存在。虽原告的经济损失无法通过鉴定定损得出,但根据原告提交的与河南龙升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装修合同、受损修复清单、情况说明、装修费发票,可以得出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故本院对于原告因被告提供的进水阀门存在质量缺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1280元予以确认。
原告与同时遭受水淹致损的祥园9号楼2单元8楼35号户主达成赔偿协议,并支付其25000元,并依此请求被告支付该费用。本院认为,原告与祥园9号楼2单元8楼35号户主达成的赔偿协议系其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被告庭审中虽对该协议不予认可但认可八楼住户也因本次事故受有损失,故被告对8楼住户因进水阀门存在质量缺陷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也负有赔偿义务。原告代被告向八楼住户进行赔偿后可以向被告追偿,故对原告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辩称其属于热水器送货安装服务者,不属于销售者。因被告认可其安装过程中向原告出售两个阀门并收取40元,故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辩称原告外出期间未关闭水电,自身具有过错。本次事故发生系因被告提供的进水阀门存在质量缺陷所致,原告外出期间未关闭水电对损害的扩大并无过失,故对被告该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判决如下:
被告郑州和力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蒋登高七万六千二百八十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
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千三百元、鉴定费五千元,由被告郑州和力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花显
代理 审 判员 申晓娟
人民 陪 审员 孙淑锟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代) 汪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