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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河南雅宝地产有限公司与王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时间:2018-08-25 浏览量:17177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雅宝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訾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安明,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雅宝地产有限公司与王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上诉人的注册地址为郑东新区,但实际上办公场所现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7号河南宾馆1号楼2层,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更为合适。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房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北与中兴路西,属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超
审判员  邓湘宁
审判员  李相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闫沛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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