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郑立民终字第6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雅宝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訾建军。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安明,男,1975年12月7日生,汉族,住郑州市。
上诉人河南雅宝地产有限公司与王安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开民初字第36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虽然上诉人的注册地址为郑东新区,但实际上办公场所现在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27号河南宾馆1号楼2层,本案由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处理更为合适。请求二审法院将该案移送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该房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祥盛街北与中兴路西,属于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辖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裁定处理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李文超
审判员 邓湘宁
审判员 李相钰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 闫沛沛